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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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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免税区主张处处碰壁说起 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绝对领先地位,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十分重视。克林顿政府大力呼吁把电子商务领域建成免税区,并在1997年7月1日发表的《全球商业架构》(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报告中,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提出以下原则: (1)不扭曲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简易、透明,不增加网络交易的成本或保存记录的负担; (3)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的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 (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 上述主张的实质是: (1)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越宽越好,包括免征各税和放宽征管; (2)坚持使用现行税制,以抵制拟议中的“毕特税”(Bit Tax,即按电子转输的数量单位——毕特计征)。 众所周知,美国电子商务交易的顾客遍布全球,如果全世界对此项交易免税,美国不是成了最大的赢家吗?然而该国上述主张大都受到国内外有关各界的强烈反对和质疑,几乎到了处处碰壁的地步。 一、美国地方政府强烈反对免征销售税 因为此税是目前美国各州的重要税源,占州一级税收比重20%-35%,最多的如田纳西州占46.1%,新墨西哥州占41.8%。于是,许多地方政府通过种种渠道,如通过全美州(市)长协会、全美郡县协会、全美都市联盟、州议会全国联合会等组织提出对电子商务必须征税的建议,拥有1800多个会员的全美郡县协会在1999年年会中要求国会立法,对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等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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