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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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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最直接的手段,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 一、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二战前后一般为20年,目前已缩至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从而使折旧金额常常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为了适应其飞速发展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国家采取对若干行业和对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的特殊政策,折旧期更短,折旧率更高,设备更新更快。 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仅为3年,是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美国还以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以此来促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最高达90%; 新加坡政府规定,企业在科研开发、优先工程项目等领域投入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提取50%的初次折旧。 日本为了促进技术引进与技术革新,先后制定了“试验研究开发用机械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以及有效利用能源和开发本国资源等多项特别折旧制度,总数已达几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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