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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税收制度的特点及新世纪初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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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 芬兰税制主要特点有: 1.靠税不靠费。以中央政府1999年财政预算为例:由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杂项收入、政府贷款利息和国有企业利润收入,借贷等4项构成预算总收入1871亿马克。其中,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1522亿马克,占81.3%。杂项收入中,剔除从欧盟获得的补贴、出售国有企业股份、彩票赌场收入后,只剩100亿马克,占总收入的5.3%。政府各部门收取的诸如外交部签证费、司法机构查没收入、捕鱼打猎许可费等各项收费在内项目很少,而税收负担很重。近年来,芬兰出现了希望提高针对专门对象的“收费”,降低普通税负的呼声,但看来改起来还要十分慎重,以税为主体制度是不会动摇的。 2.税权高度集中。芬兰财政部税务司是负责为税务立法服务的机构。财政部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税种的设立提出意见,交议会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设立税种,也没有权力提出收费项目和罚款项目。地方政府只有根据中央政府决定的税种和各地经济情况决定税率的高低。因此,无论是在芬兰居住还是经商,除了照章纳税外,人们几乎没有办事要收费的概念。 3.“一只口袋两条线”。政府可比作一只大口袋。政府各种税费等收入统统装入这只大口袋。政府的一勿公共支出也统一从大口袋中往外掏。但各项公共开支,政府都要给以保证,纳税人对哪些应该保证的公共开支项目也有权力监督。此外,制定税收和各种费用的机构与按照税法实际收税的机构是两条线。财政部税务司和税务局是业务完全独立的两个机构、两套班子。在芬兰,绝对不允许自己决定收费和收取费用自己开支或使用或截留税、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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