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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泛美卫星案看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内法适用

   内容摘要: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是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对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关 键 词:泛美卫星案;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税法适用
     一、泛美卫星案焦点问题
     泛美卫星案是轰动一时的涉外税收领域的大案,[1]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性质。泛美卫星公司认为属于营业利润,北京市国税局认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协定上的)以及租金(国内法上的)。
     二、泛美卫星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
     关于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所提供服务的详细内容,限于资料,无法获得。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报道和介绍了解其服务的基本内容。据报道,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 PAS-1R大西洋地区卫星、PAS-8太平洋地区卫星、PAS-9 大西洋地区卫星和 PAS-10印度洋地区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全时节目广播服务。泛美卫星公司还用它的银河 3C卫星为中央电视台在美国提供直接入户服务的能力。中央电视台利用泛美卫星公司在加州纳帕和佐治亚州亚特兰大的teleports 提供卫星下行、标准转换、多路复合和卫星上行广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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