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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税收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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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税收争端的实践进展很快,它与通过行政司法机构或普通司法机构实施的法律诉讼在解决税收争端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法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各种税收法律争端可以根据其争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划分为四类:一是由计税依据,即税基确定引发的,这在实践上最为常见;二是关于税款缴纳的;三是由税务行政机关越权行为引起的;四是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在法国税法对前两种争端的解决机制制作了较有特色的专门规定,而后两种争端则借助通常的行政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由确定税基引发的争端的解决 对征纳双方由于税基引发的争端,除了通过最为常见的由上级税收行政机构实施复议来解决之外,法国税法还规定了两种具有特色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其一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予以减免,其二为由咨询机构通过仲裁来解决。 (一)非诉讼的行政解决机制 1、行政机关对纳税人义务的减免 法国税法明确规定,所有纳税人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其应纳税额或应支付罚金的请求,但这种请求只适用于直接税。纳税人在请求减免罚金时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即原则上,只要纳税人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罚金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请求。税务机关对是否给予纳税人减免上享有自由裁量权,纳税人不能对税务机关决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至于是否给予减免则取决于纳税人请求减免的具体数额。实践中,对于具有重要影响和数额较大的减免请求,通过由法国主管税务工作的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和部长和隶属于该部的税务总长来决定。法国议会于1977年12月29日通过了第77-1453号法律,专门设立了有关税收、关税和外汇兑换的争议解决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评政院(Conseil d Etat)、审计院和终审院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针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请求问题向税务机关提供咨询意见,但该咨询意见对税务机关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统计,从1996-2000年,法国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请求数量呈上升的趋势,从99万多件增加到105万多件,其中涉及的最主要税种是由地产税和住宅税构成的地方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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