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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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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跨世纪的进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开放型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是历史的必然。为此,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化、国际化、法制化的原则,统一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统一的纳税义务人,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基,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分率计征的分税制度。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缺陷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 当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3%的地方税附加由地方决定征免。从表面上看,二者名义税率基本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内资企业所得税一项重要的政策取向是控制或限制减免税;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较宽,既有特定新办企业的减免优惠以及再投资的退税优惠,又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免优惠,而且有些地方为吸引外资,对3%的地方附加税给予免征。这样就使得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远远高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在课税待遇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 2.税收优惠问题没有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优惠导向不甚明显。具体表现在:首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导致东西部地区存在税负差异。改革开放后,我国先后确定了14个沿海开放城市和4个经济特区,为了鼓励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其他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给予这些地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外资企业大部分集中于沿海城市和经济特区;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相对较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东西部之间的税负差异,实际上西部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东部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其次,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艰巨任务,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急待调整和优化。而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不能为这些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力保证,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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