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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中重复征税现象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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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流转税相比,增值税里有公平、中性、税不重征、普遍征收的突出特点,税不重征是其他流转税所不具有的,各国政府也在实践中将重征税减小到最低限度,但在税制易体设计易实施中,由于各国采用增值税具体背影不一、税制结构不一,而且各国增值税制在技术结问上仍存在较大的差易,所以说不重征就不能完全实现,实践与理论的差距就不可避免。本文从我国实行增值税的具体实践出发,对我国增值税中重复征税现象进行一番分析。 我国增值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与理论上的增值税存在差距,与国际上主流增值税也存在差距,最为突出的就是存在更多的重复征税,这是与税收公平、效率、中性原则相违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类型差异型重复征税。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投入要素抵扣范围缩小,商品计税的增值额变大,税基加宽,由于资本性货物不能抵扣,纳税人在资本投入的,资本所耗进顶税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也构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顶都使税负加重,这突出体现在于高新技术企业之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问成高,产品中相对较高的折旧费用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现分,并且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始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巨复征税就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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