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误区
|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外资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是以外资企业的计税收入减去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征收的税收。所得税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所以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显得十分必要。但在税收筹划实务中,由于税收法规的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高,还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忽略外资企业的免税期、减税期,一味强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最低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往往是在多个所得税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较低的。而应纳所得税额是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出的,一般的税收筹划多是通过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低并一定意味着少纳税。按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外资企业如果处于免税期(或是减税期),当期利润越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时就应选择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算方法、成本计算方法等来扩大当期利润。如按传统方法,强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最小,得到的免税额反而小。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