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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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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关税优惠税率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在进口产品时,同等条件下应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加入WTO后,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区别将逐步消失,对所有WTO成员国都将执行同一个税率。 二、利用“实质性加工标准”进行筹划 关于货物原产地的确认,有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所谓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是分别进口的,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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