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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中实行权责发生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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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混合制原则处理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应税销售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而当期进项税额采用购进发票扣税法,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规定而放弃自身一般行为原则,存在许多不合理的会计问题,不符合历史成本、可比性、配比、公平性等基本性原则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建立“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或执行权责发生制,或执行收付实现制,以体现可比性、公平性原则,使得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更配比,会计账户、报表反映内容更及时、更明晰。至于历史成本原则,要不要执行值得商榷。总之,做到增值税会计一般性原则与业务性原则整体一致,满足会计目标、会计假设要求,以符合现代财务会计理论框架。 一、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可行性 (一)权责发生制下的增值税会计账户设置和调整处理 在“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下,当期销项税额的确认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都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值税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当期销项税额确认和入账时间,已较好地执行了权责发生制。现在问题的重点是确认当期进项税额,笔者认为购进货物只要取得专用发票,就意味企业已对该货物拥有了所有权,就可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较好实现当期进项税额与当期销项税额的配比,一律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入账时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也分期入账)。这样通过剔除不同类型购进和销售业务的影响计算的应交增值税,就是企业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其数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余额扣除“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的差额。但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权责发生制下的增值税并非企业实际应上缴的增值税,需要根据税法的要求对权责发生制下的应交增值税进行调整,得到企业实际应上缴的,即需要进行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增值税会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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