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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所得税由三部分组成,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 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 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胞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4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 ~ 45%)。我国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就此提几点建议。
     一、关于课税主体、课税客体的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课税主体上讲,是以“居住原则”作为纳税义务人认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定义,就负有申报或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从课税客体上讲,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凡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在全球各地所发生的应税所得,均在课征之列,但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境内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虽然从理论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作为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但在实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居民”的境外所得难以 确定,导致征收无法实施,致使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其次是不符合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大多采用属地原则;最后是我国 个人所得税的属人原则不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原则,而我国采用属人并属地原则的情况下,会导致跨国纳税人双重征税。 鉴于此,建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属地原则,仅对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而对非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不征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外的投资 者,并使他们能长期留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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