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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所得税先征后返”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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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交纳的主体税种之一,对企业经营有着重大影响。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根据该条例,属于股份制企业的上市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33%的所得税税率。另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全部集中在国务院,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和批准减免。但是,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对本地上市公司普遍实行了所得税返还的优惠政策,于是税收返还成了地方政府绕过中央管制的一个对策。严格意义上说,先征后返政策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相抵触的,它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为此,国务院和财政部于2000年出台了相关规定。 2000年颁发的有关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三个文件 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00]2号文件《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税[2000]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时间作出新规定。通知中指出,各地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2000年是国企脱困的关键一年,为了照顾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财政部通知“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延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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