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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企业集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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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具有超前性和全局性的特点。目前,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主要限于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息支出、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弱化资本等消极避税方式。2004年9月,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正式启动以及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为企业集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本文拟从企业集团的角度对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转型前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问题加以探讨。 一、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的临界点 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要享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必须关注50%这个临界点。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如果有的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由于企业规模大导致这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重新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立后的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很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同理,如果企业集团有几个成员企业都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这种生产规模小导致其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几个成员企业生产六大行业中同一产品的分厂分离出来,重新合并组成新的成员企业以获得税收抵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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