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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税制模式创新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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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税;税制模式;地方税权;主体税种;税种结构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模式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这次改革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借鉴了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和通行做法,总体上看是成功的。但8年来的运行实践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说明现行的地方税制模式只是过渡性的。当前应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WTD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从三个层面上对现行地方税制模式进行创新。就是通过对地方税权的界定、地方主体税种的确立和税种结构的优化,建立一个与规范化的分税财政体制相配套的地方税制新模式。 一、关于地方税制模式创新应遵循的原则 按着上述改革基本方向和目标的要求,对地方税收制度的任何改革都要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有利于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简化地方税制和降低征管成本。因此,对地方税制模式创新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低税率、宽税基 一般来说,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条件下,税基越宽,税率越低;税基越窄,税率就越高。新的地方税制模式在税种选择和税率的设计上宜坚持宽税基、低税率原则。因为在现实中,过高的税率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当这种负担达到一定限度时,消极作用便会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从宏观方面导致税收替代市场机制,扭曲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最终导致税源枯竭;二是从微观方面导致纳税人心理和行为的扭曲,甚至想方设法偷税漏税。为了避免上述消极作用的产生,构建新的地方税制模式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结构的变化相适应,尽可能把更多的应税对象纳入课税范围,通过税基的扩大而不是税率的提高扩大地方税收规模,把应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利润。财产及其特定行为都纳入征税范围,使新的地方税制模式体现出税率适当、税种合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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