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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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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起源于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开征的工薪税或工资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许多国家称之为社会保险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1、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征纳双方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抗税不缴或者挤占挪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有力地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及时性,可靠性,同时可以克服当前社会保障费管理所面临的“多缴的作贡献;少缴的没办法,不缴的无法管理”等收缴难问题,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基金来源。 2、采取税收征管形式,可以保障社保资金筹集的普遍性。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既可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苦乐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又可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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