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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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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商业运作有相当一部分让互联网取代,正如格林斯潘所说的世界经济已进入新经济时代。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不再适应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为此,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崭新而迫切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目前在互联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上几乎是一个空白,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未对网上交易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关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手段,以明确纳税对象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网上征税的正常进行,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抑制经济发展的步伐。本文试图结合电子商务运行的特点,阐明笔者对涉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基本看法。 一、电子商务税收有别于传统的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的商务形式的税收征管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营业活动覆盖全球;最小的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跨国零售业成为可能,这将导致对小额收入的更为复杂的税收管辖权冲突。(2)可远距离运营;因为跨国经营一个公司变得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公司并运作它成本很小。(3)交易双方匿名化;网络交易中双方可能根本无法获知对方的身份、所在地,保密技术也使税收当局无法获得情报。(4)产品数字化;数字化产品可经过网络传送,有形产品与无形资产间的界限变得模糊。(5)规则不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处理规则仍处于它的“婴儿期”,但肯定的是,其规则必须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并做出迅速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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