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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法关系论

   国家强制力:税与法关系的基础
     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实现无偿地占有和分配原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收益或财产,这是税收与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经济活动的本质区别,所以税收与国有强制力密不可分。
     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推行的规范。法所依据的是国家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国家强制力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人们往往认为税与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税以法的形式出现是为了获得法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
     因此,税与法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强制力,税收通过法律的形式获得国家强制力。但是,国家强制力并不必然和唯一地表现为法律。在人类历史相当长的时期中,国家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君权神授”背景下君主和帝王的个人意志实现的,这种个人意志并不一定获得法律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完全可以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推行。只要税收可以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税收就可以不以法律形式存在,至少可以不完全以法律形式存在,这样税与法之间就没有必然为的联系。只有当国家强制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只能以法律的形式主义存在时,税与法院间才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才能成为税收的唯一表现形式。因此,税收与法律并不是必然联系在一起的,税与法的关系取决于国家强制力来源与实现形式。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强制力的来源与形式是不同的,税与法的关系也存在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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