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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税制及其建立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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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指财产或货币的所有人或权利人(委托人),依法律行为将自己的财产(信托财产)交予他人(受托人),而受托人依一定目的(信托目的),为他人(受益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以管理、处分为内容处理信托财产的行为。其中应认明何人为委托人、何人为受托人、何人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之人以及受托人应受何种约束(受托信托目的约束)而成立信托。信托的管理行为应包括保存行为、利用行为和改造行为。 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通过法律形式对其社会成员征收货币支付的一种方式。所征收的既然是货币,自然以向有能力纳税者征收为主,且须依一定之标准,以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 规范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为民法,信托为民事关系其中一环,其规范依据的信托法为民法的特别法,自然其内容也是规范公民的经济活动,这与上述发生纳税义务的标准关系密切。信托作为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体系。本文仅通过对发达国家信托税制的研究,探讨我国建立信托税制的必要性及其原则。 一、信托课税的基本原理 信托虽然不如公司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但就由信托掌握的应纳税的任何所得而言,来自于信托财产的所得累积到受托人,那么受托人就是纳税人。受托人必须确保信托的登记符合国内税务局的要求,并且申报信托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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