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
| |
一、固定资产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税收与会计制度差异集中体现在计价差异、价值转移差异两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都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除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不同外,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基本一致。 1.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当符合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而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2.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企业接受的以债务人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或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人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会计制度则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