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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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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布实施,则又使企业在理财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会计核算更加规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却从法的角度界定了计税所得的核算方法。这样,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差异的分析和处理就成为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本文试作一些探讨。 一、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形成差异的原因 由于税法规则与会计原则有差别,会计所得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就会合理存在。归纳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l、为减轻所得税负担,将年度经营亏损后转;2、收入与支出的认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大多数企业倾向于延后认定收入和提前认定支出;3、由法规因素而导致的永久性差异。经营亏损后转而导致的差异,主要在于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今后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因此,在这里着重分析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对收入和支出的时间认定不一致而引起的,但在今后若干会计期间能够转回的差异。如:企业前期折旧费超过税法规定额度的部分,企业仍作费用计列损益,而按税法规定此部分不作扣除项目。后期折旧费减少,低于税法规定额度,前期未扣除部分在此时作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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