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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立法问题

   行政许可法定的首要是依法设定,创设行政许可是立法行为。应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立法权,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的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予以确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不仅关系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效力,也关系到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效果。从立法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析和理解,对于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的行政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只有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从法理上深入地解读,才能准确掌握和正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法律依据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法律文件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国务院决定。因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只能由《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以法定的形式设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以下简称“国税发[2004]73号文”)公布,经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六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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