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研究
|
| |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旨在确定出口退税是中央独自承担还是中央、地方共同负担;在中央、地方共同负担时,是完全由省一级政府负担还是层层分解。本文只研究不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下中央和省之间及省与省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税制及财政体制形成于1994年,故以该年作为研究的起点。 一、不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中央负担出口退税 1.1994~1997年。1994年我国进行了里程碑式的财税体制改革,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归中央,国内增值税按照75% :25% 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分成,而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担。在退税方法方面,我国对老外资企业实行“出口免税”,对其他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在这种体制下,一个地区出口越多,得到的隐性转移支付越多(我国东部地区出口远高于中西部地区,获得的隐性转移支付也多于中西部地区),所以各地方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出口。 2.1997~2004年。这期间继续实行中央负担100% 退税的政策,但退税方法有所改变。1997年,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1999年,对老外资企业也实行该办法。随着外贸经营权的放开,2002年,在出口生产企业中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政策使地方税收收入减少,如果不做相应补偿,势必影响地方推行“免、抵、退”税政策的积极性。“免、抵、调库”政策就是在准确核算地方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对地方财政给予的相应补偿。这种体制只是增加了“免、抵、退”税政策的内容,实质未变。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