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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约谈制的比较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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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税务约谈制的争鸣 当前,国内税收实务界对税务领域实施的约谈制度有着不同的称呼。例如,在名称上,相对于本文提出的“税务约谈制”这一概念,又存在所谓的“纳税约谈”、“税收稽查约谈”、“税务检查约谈”、“税务质疑约谈”、“反避税约谈”、“税务函告、约谈”等等概念。但是,这些概念约谈在实施阶段、约谈机构、约谈条件、约谈程序等方面有所差异。 就约谈的机构而言,争议点在于是在税务管理阶段和税务稽查阶段都实施约谈制度还是只在稽查阶段实施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尽管约谈制度的实施可以在税收稽查和税务管理过程具体进行,但考虑到稽查部门本身具有直接处罚权力,能够形成更为有效的威慑力,直接在税收稽查阶段开展税务约谈制度更为有效。 约谈条件,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纳入税务约谈的实施范围。对这一概念界定的差异在于,约谈是否要以纳税评估为前提。一般认为,实施税务约谈的案件,必然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问题或税务疑点的案件。考虑到我国纳税遵循度较低,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较多,而税务稽查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应当抓大放小。选择影响面较大,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约谈。因此,约谈的案件应当以纳税评估作为前提。但是,约谈制度本身不应当包括纳税评估。在具体约谈程序的界定上,主要是详略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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