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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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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我国,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个人资产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开征遗产税已是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价值目标,认为它主要包括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弥补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制;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国际间平等互利的交往等几个方面。接着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亟待确立或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法律制度等相关基础或配套制度予以了深入地探讨。最后着重提出了我国遗产税立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的设想,如税制模式的选择、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是否配套开征赠与税等。 [关键词] 遗产税;价值目标;配套制度;立法构想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1]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3]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在此形势下,建立我国遗产税制,发挥其在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已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中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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