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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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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对所得税会计会产生重要影响。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缴纳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一、会计核算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计提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税法规定,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按会计方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以及企业计提的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进行纳税调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对以后各期折旧等的影响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额或摊销额。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尚可使用年限也有可能缩短。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当期利润总额中减去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在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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