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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税务与海关执法执纪部门如何适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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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世与我国的关税 我国的关税税率一降再降。但我国的关税水平距离世贸组织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关税减让原则是世贸组织前身——关贸总协定自始至终倡导的原则,并且作为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和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世贸组织成员国关税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非歧视地征收关税,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二是降低并约束关税。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以约束关税税率的形式载于各成员国承诺的关税减让表。约束关税即最高关税税率,成员国不得对进口商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如此来看,我国大幅度降低关税,已不可避免,但是,却使得我国的关税暴露出好多问题,如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名义保护率高、实际保护率不高等。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以下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大量非规范的关税优惠措施的出台严重侵蚀了关税的税基,使一部分财政收入流失。我国在1979年到1992年期间,共制定了50项关税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适用标准参差不齐,有的按行业标准,有的按地区标准,有的按企业标准,有的按资金来源,大大干扰了海关执法的严肃性和刚性,致使税源流失,导致滋生腐败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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