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入世后税制改革对美国在华投资的影响
|
| |
1、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两种所得税制度和其他税种的税收制度,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虽然从名义税率上看,内资企业的基本税率为33%,外资企业也为33%(30%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的地方附加税),但实际税负却大不相同。一般说来,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仅为12%左右,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6%左右。这样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 另外,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对外资企业给予免征优惠,以及在流转税和其他一些税种上存在的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均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都必须加以调整。 2、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征税范围狭窄,抵扣税额少,实际税率高,企业税负重,还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企业增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外资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由于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只是在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征收,并且不准抵扣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而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因而造成企业实际税负过重,也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规模,从而也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对投资征税,是制约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的一种税。因而目前世界上100多个设置增值税的国家,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经济增长。无论从适应入世要求还是从发展经济来说,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必须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否则,也不利于吸引外资在华直接投资。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