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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比较角度谈我国主体税种优惠政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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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 主要症结。第一,优惠税率也不低,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标准税率基本持平。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涉及人民基本生活商品,如粮食、自来水、煤气、书刊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化肥、农药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如果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将上升至17.5%左右,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而税率最低的新加坡只有3%,日本5%,非洲一些国家如尼加拉瓜等国6%,加拿大、泰国等国7%,塞浦路斯8%,韩国、墨西哥等国10%;其余国家的税率在12.5%~19.5%之间,实施18%的税率最多。第二,优惠措施存在“空白点”。“生产型”增值税将折旧额视为增值额,因而存在重复课税问题,且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专利技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新技术产业形成逆向调节。此外,对于进项税抵扣不足的个别行业或产品,如水泥、纺织及其他产品生产企业,尤其是以沙、石料、粘土等作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难以取得抵扣发票,造成实际税负过重,而税法对上述行业或产品并没有设计优惠措施,导致上述行业税负过重,有悖于税负公平原则。第三,优惠措施不明朗。具体表现在:一是民办福利企业尚未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即使取得增值税返还,目前只有软件设计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超税负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且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使退税优惠效果不佳。二是目前从事农药、化肥销售的供销企业已基本由个人承包经营,对其销售环节免税并未使农民真正受益;三是只有县粮食主管部门有权认定粮食收储企业,税务部门难于核定,导致优惠政策滥用。第四,出口退税不彻底,对农业保护不利。目前我国除援外出口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对其他出口商品均实行零税率,但具体操作时是按出口退税率计算的,尽管出口退税在逐年提高,但仍未实现出口货物整体税负为零的终极目标,尤其是为外贸企业提供出口货源的生产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没有得到税收优惠,且为出口企业垫付税款。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分17%、15%、13%和5%四档。其中,四大类机电产品和服装,出口退税率与增值税税率相同,为17%,不存在税负倒挂问题;其他产品自然存在2%或4%的倒挂现象;农业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最低,只有5%。由于农业产品缴纳农业税,因而无法进行税负比较,但按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为13%推算,农产品税负倒挂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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