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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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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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