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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国税收制度的被动和主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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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着上述线索而追踪加入WTO对中国税收制度安排的影响过程,可以看到,正在或即将进行的中国税收制度安排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和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 二、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 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同其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联系在一起,并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的。对我们来说,税收制度的调整是一个恒久的话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税收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意味着中国税收制度设计所须遵循的原则发生了变化,现行税收制度的安排当然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不能实行税收歧视。也就是,给予外国企业、外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不能低于给予本国企业、本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不过,WTO并不反对给予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高于本国企业和本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以此度量我国的现行涉外税收制度,可以发现,就总体而言,我们给予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的非但不是什么税收歧视,反倒是大量的本国企业和居民所享受不到的优惠——“超国民待遇”。再细化一点,我们在进口货物和国内同类货物之间、中国政府有承诺的事项和无承诺的事项之间,还存在一些差别的税收待遇。(注:突出的例子有,对某种进口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而同类国内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外资医疗机构,如果中国政府曾承诺给予税收优惠,便适用税收优惠规定。如果未曾承诺给予税收优惠,便不适用税收优惠规定。)所以,逐步对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实行国民待遇,显然是中国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方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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