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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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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 国家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如果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被认定为该国居民、将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对该国负担无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居住国对其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当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未达到一国税法的居民认定标准时,则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各类收入负担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长期以来,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即首先由收入来源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终点征税。这样,由于两类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先后次序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划对二者进行划分就成为协调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分配的关键性问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与两国间的协调问题了,而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在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而如果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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