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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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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观,公平观已被多数人认可。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实现此目标的措施之一。 (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较低。2000年是14%,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和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减税空间不是很大。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者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作出有增有减的调整比较合适。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资源。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完整。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征税。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所以,中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都要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缴纳遗产税。而我国未开征遗产税,外国公民在我国继顾遗产则不需纳税,这既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又不符合国际交征中平等互利原则。开征两税,可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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