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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的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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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内外两套税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平等对待进口产品和国产商品,并且包括与贸易有关的外国和本国的投资、服务、商标、版权和知识产权等。而我国现有税制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利于公平竞争。比如对进口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土地、车船实行内外两套税制,造成税负不公平。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且费用扣除限制过严,两者差别过大。据有关调查统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为11%,相差一倍以上,这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优惠政策多,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税收政策。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对出口贸易不得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凡具有专向性的补贴都可能成为可诉补贴。比如,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减免税的期满之后,如果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被禁止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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