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
| | 税收调研文章 论文引言 通常所说的税收调研文章 论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研文章 论文起征点”,确切名称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即税前扣除额。 [1]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主要适用对象是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为400元。 [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90年代中期进行了税制的重大改革,以1993年10月31日发布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法》为主要标志。由于该法合并了《工商业户所得税》、《个调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分项税法的有关内容,调整并扩大了征税对象的范围。其中,个人工资、薪金的收入所得税起征点也由 400元上调到800元,适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3] 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已提高很多。国内一些省市,800元已经成为普遍的工资水平,这个起征点已不适应我国居民现在的实际收入水平,也难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关于起征点为多少才合适,学术界对此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全国统一提高至1200元-1500元;另一种是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给予一定的幅度差别。[4] 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确亟需调整,而且其提高是大势所趋。具体方案则要结合以上两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稍微提高全国统一起征点的前提下,赋予地方自主的裁量权,制定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一、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必要性 (一) 个人所得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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