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上)
| | 税收法律论文 「关键词」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应该是与国家诞生而相伴相随的税收法律论文。然而在新中国,税法学研究不过是20 世纪80年代才真正开始的税收法律论文 ,[1]而立法学研究还要稍晚,[2]至于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专门的、较全面的系统研究则只是进入90年代以后的事了。本文试图在充分借鉴和运用立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在重新界定税收立法研究中的基本概念的前提下,积极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税收立法中的基本问题作一分析探讨,以期能为跨世纪进程中的中国税收立法的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垫石铺路,愿以抛砖之力收引玉之效。 (一)税收立法基本概念研究 为了能够科学地开展税收立法问题研究,同时也为了明确作为理论研究者正确使用概念和范畴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避免因对概念和范畴理解的不一致而引起无谓的争论,[3]笔者以为,首先应对税收立法研究中有关的基本概念予以“正义”,即“对一定的语言文字所表示的概念的含义以及与其相关的词义、语义作出确当的诠释和表述,包括澄清问题或释疑”。[4] 只有这样,才能够与同行“求得共同的出发点或前提”,并为税收立法研究“提供较确定的范围或界限”。[5] 1.税收和税法的概念[6] 我们在考察税收的起源和税法的本质的基础上,对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予以界定。 (1)税收的起源和税法的本质 在税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的早期,“纳税”似乎是人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似乎也是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利(权力);但是,这一观念的合理性在14、 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后开始受到挑战。这一挑战最初来源于对国家起源问题的探讨。荷兰伟大的法学家和思想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全的联合” ,[7]提出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 .[8]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辩护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时,提到:“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 [9]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第十三章——笔者注)论述了“赋税、国库收人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10] 而作为社会契约观念集大成者的卢梭(Rousseau)则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表述。对他而言,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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