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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偷税没有“一国两制”

 很多人是谈“漏”色变,否认漏税存在的税收制度论文空间;认为刑事司法领域的税收制度论文偷税罪强调主观方面的故意,而作为行政领域的偷税行为属客观归责,只要同时达到了主体、行为、后果三个构成要件即为偷税,而并未强调偷税的主观故意性。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而不能将刑事司法方面的规定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主观故意不是偷税的必备要件,而只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 .恰恰相反,《征管法》没有“漏”税的字样,不等于没有漏税存在的空间。在判定偷税上刑法和征管法其主观故意性是一致的,判定偷税没有“一国两制”。
    一 、 漏税存在的法理
    税收收入这一蛋糕大部分还是纳税人自行申报上来的多。余下的一块中,在《征管法》“法律责任”里以偷、逃、骗、抗税来调节——从范围上看,所调整的不是余下的全部,而是余下的部分。以前的《税收征管条例》是有过漏税概念的,近两部《征管法》只是没有了漏税的字样,但这并没有否认漏税的存在。
    ( 一)、从调整的内涵看
    1、第一部税收法规《税收征管条例》设定了“偷税”、“抗税”、“逃税”、“漏税”行为。
    其重要的一点是行为相互之间各有内涵,在法律上形成了互不包容的调整范围。近两部《征管法》没有了漏税字样,但更重要一点是它们原有的内涵并没有改变,就是说没有了漏税的字样但漏税的内涵并没有加在“偷税”、“抗税”、“逃税”、“骗税”上,而是不在以上调整范围之中。
    2、界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要看是否符合违法设定的条件的内涵,而不是说因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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