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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诚信原则与我国税收信用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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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诚信原则 税收信用「正文」 诚实信用,作为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道德基础,其本意首先应该是人的行为规则、行为要求,规范并指导着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该讲求诚信,以善意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民商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一道德的标准逐渐在法律中加以表达,通过“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法律的基本要求,并在现代社会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有人称之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是有形的“法律之手”之外的无形的“市场之手”。在现代民商法等私法领域更是将诚信原则奉为“帝王条款”。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公法和私法领域出现了双向互动渗透的趋势,一方面,物权绝对性和和契约自由受到限制,私法自治的空间大大缩小,公法规范不断侵入私法领域,以弥补传统私法调整的不足;另一方面,大量的私法调整方式被引入到公法领域,以弥补公法调整的不足。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的重要原则和规范被越来越多地引入到公法领域,并得到广泛适用,也是加强和完善公法调整方式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诚信原则在建立税收信用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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