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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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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在职业培训和能力训练,在市场导向和学术导向的融合上存在着现实和理想化的较大差距。而财税法的教学,由于学科本身的交叉性和包容性,而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实务性和理论性不可偏废的要求,对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一般目标以及法学区别于经济管理类学科的目标模式入手,以财税法学自身的特点为出发点,探讨我国财税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其改革途径。 「关键词」财税法 人才培养「正文」 一、法学的独立性与法学教育的目标 什么是法律?对于这一命题我们无法得出精确的答案。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她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1]特别地在经济学帝国主义弥漫的今天,法学与经济学的交融和借鉴似乎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的必然(或曰时尚)。但反观经济学自身的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个世纪以前,通常一篇经济学的论文往往以这样的句子开头:“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生活的日常交易行为的学科。”而今天,经济学论文通常这样开头:“这篇不可避免的长文致力于一种特殊经济的研究。在这一经济中,效用函数的二阶导数为一些有限的不连续量……只有像拓扑这样一些基本的数学工具才适用”。[2]经济学一步步地成为数学、物理学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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