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税收之债的移转
| | 税收征管论文[摘要]与私法之债相类似,从实践论角度讲,税收之债也具有可移转性。税收之债的税收征管论文移转包括税收债权的税收征管论文让与和税收债务的继承以及税收债务的承担三个方面。从各国税法实践来看,税收债权的让与主要有税收债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让与,税收债权在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征税机关之间的让与三种表现形式;税收债务的继承主要有纳税人的合并与分立过程中税收债务的继承,第二次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的继承,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税收债务的继承等三种情形;税收债务的承担则表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税收债务的情况。以上三个方面税收债务的继承是税收债务移转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方面。税收之债的移转原因主要在于税法的直接规定,除此之外,税收债务也可以通过意定移转,这也是世界各国税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 [关键词]税收债权,税收债务,移转,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税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历来有权力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之争。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教授从区分法实践论与认识论的角度认为“只有从法实践论出发,将租税法律关系统一地理解为债务关系,从法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则在整体上将租税法律关系把握成权力关系才是正确的……就税法学领域而言,法认识论能够起到客观地把握税法现象构造特征和法则理论的作用,法实践论则尽可能在以宪法为统帅的实定法框架下,极力地维护纳税者的人权……可以说,立足于债务关系说的理论来构造具体的实践性理论(租税立法、适用和解释税法的方式),对维护纳税者的人权具有重大的意义。”[1] 但是,债务关系说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出现才具有实践意义,则是需待从各个角度加以深入研究的问题。基于债务关系说,北野教授在《税法学原论》一书中就诸如理解租税债务的成立时间、时效进行的开始日、和其他全权抵消以及租税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等税法解释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论述。但当现代租税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债的时候,是否能够象一般的私债那样具有可移转性,北野教授仅提到了申报义务的承继,对这一问题则并没有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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