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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算法的发展与完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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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税收立法抑或税法研究,纳税人的权利都往往易被忽视,尤其在片面强调“国家本位”和不当理解“国税优先原则”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何有效地配置征纳双方的权利,如何公平地确定纳税主体的各项义务,这始终是税收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面的重要课题。 我国的税收实体法对纳税人的义务规定得较为充分,而对其权利则规定相对不不足,税收程序法也是如此。这对于纳税人更好地履行其纳税义务是很不利的(纳税人从事的大量的规避法律的博弈活动即为一种证明)。因此,应对纳税人的各种权利予以充分重视-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便是其中之一。 所谓退还请求权,又称还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它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征税主体对纳税人缴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保有没有法律根据,因而纳税人可以请求予以退还的权利。对于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国内尚未有专门研究,因而许多相关的的基本问题还需学者展开广泛的研讨。例如,退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或原因是什么?在该权利的具体实现方面应遵循何种原则,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如何加以量化?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应侧重于何种 法律的保护,应如何防止侵犯退还请求权的行为?等等。由于其中的许多问题并非仅属于传统的公法或私法上的问题,因而较为复杂。限于篇幅,本文拟仅就上述相关问题,略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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