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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法债务与税收他人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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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从债务角度理解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债务所导致的纳税人责任也日益受到重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相关税收责任的逃避,在现代税收立法内容中,税法也逐渐开始强调税收债务的他人责任,来保障税收债务的实施。如何借鉴私法中的若干概念与思路,在税法的完善中合理设定、合法运用他人责任对税收当事人的制约,对于国家税收债权的履行至关重要,本文对此浅谈己见。 「关键词」税收债务;税收责任;他人责任 一、税收债务与税收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税收法律关系理论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看,是对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全面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对税收法律关系加以定性,主要集中在税收法律关系究竟是“权力关系”还是“债务关系”的问题上。这两种学说的对立,正式形成于1926年3月在明斯特召开的德国法学家协会上。权力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行政法学家奥特。麦雅,他认为应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在其关系中,国家以优越的权力的意志主体出现,所以税收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债务关系说是以 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法》的制定为契机,根据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尔的主张所形成的学说。亨塞尔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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