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入世后如何提高我国国际税收协调能力
|
| |
我国经15年复关入世艰辛谈判后,终于于2001年11月11日圆梦。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加速,势必牵动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需要进行协调的国际税收事项将不断增加。因此,入世将对我国的国际税收协调能力予以严峻的考验。以下就入世后如何提高我国国际税收协调能力作一粗浅探讨。 一、营造提高国际税收协调能力的软环境 (一)按照无歧视原则和无差别待遇要求,维护税收管辖权,增强协定的协调力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是相融的。所谓无差别待遇是指在税收上给予另一国来到本国境内的居民与本国居民同等的待遇。其目的在于要求缔约国双方按对等原则,互相保障对方居民与本国居民在税收上享受相同待遇,而反对任何形式的税收歧视。所不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不仅要求各成员国居民在税收上享受相同待遇,而且要求各成员国居民在所有经济政策上享受相同待遇。表面上看,两者既不相悖,又很公平,但从现实分析则不然。由于当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资本流向基本上仍是前者流向后者,无差别的待遇条款实际隐含着对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单方面限制,故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此持保留态度。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紧密的大前提下,我们只能接受这种限制与挑战,有所失才能有所得。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