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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特点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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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民主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农业税收政策,对于边区农业的发展,争取民主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就边区农业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及作用做些探讨。 一、陕甘宁边区农业税收的建立 有政权,就应有财政,也应该有税收。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之后,就有了自己的财政。初期主要依靠“没收”和“缴获”等特种收入维持经费和军需,后来开始征收农业税,当时叫救国公粮。纳粮初期无明确的税率规定,也不按土地人口多少摊派,而是农民自报收获量,按一定比例计粮自动缴纳。征收不收“折色”,只收“本色”。征收以后以地区为单位贮于民间,军队打到哪里,吃到哪里(注: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财政》,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6月版,第114-115页。)。因此,救国公粮是一种极不完备的临时性农业税。 抗战中期,由于减租减息,限制剥削的政策,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1943年5月,边区政府通过《陕甘宁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先在部分地区试行。1944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制定并实行将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二税合而为一的正规农业税制,规定:(1)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均为农业累税之税本。凡有土地者,均须负担土地财产税,凡经营农业者,均须负担农业收益。两种税本用分计合征统一累进办法直接征收之。自耕农的税本中应减除生产者消耗费,佃农的税本中则须减除生产消耗与地租,以保证农户再生产的资本。凡属贫苦抗工属,农村中之长短雇工,移难民不满三年者,其收入概予免税。(2)依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情况及人民生活程度,规定不同的征点与起征率,以公斗为计税单位,按每人之平均粮计算,按户征收,累进率分5级跃进,累进最高率为35%,使各地区负担平衡与负担面达于一定水平。(3)农累税以每段土地之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4)农村副业凡属政府奖励发展者,一律免税。(5)各县市于农业统一累进税征收时,得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织评议会,评订各农户之产量,丈量土地,副业状况,进行评定计税,力求公平合理。当时,对地主、富农和其它粮多钱多的人依照高税率征税,对收入低下的贫苦农民依照低税率征收,对特别贫苦无力负担的农户免征农业税。农村人口中有80%都按照“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负担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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