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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司所得税“股利扣除法”的效应和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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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迪格里安尼与米勒(1958)定理已经证明:在无税收的状态下,企业的金融决策是无关紧要的。这一定理反证了“真实”经济具有这样特征:税收必然会通过扭曲企业的财务政策和资金结构——对企业股权与债务融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和一国的资本市场。本文的主旨是:探讨这种“链式”作用可否产生积极的意义以及其实现所依赖的条件,从而达到调节各方的经济利益和行为,缓解压力和风险,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构建基本的制度平台这一目的。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在税制选型上大致可分为两类,一为独立课税制,根据法人实体说理论,认为公司为有独立纳税能力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后,其盈余分配予股东时须再征个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这是一种传统的观点,因此又称为“古典制”。另一类为合并课税制(以欧洲国家为主),根据法人虚拟说理论,认为公司法人仅为法律的虚拟体,无独立纳税能力,仅作为将盈余传送至股东的导管。公司阶段的所得与股东阶段的股利,应仅课征一次所得税。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古典制”做法。“股利扣除法”(dividend-paid deduction system)作为合并课税制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指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时,可将其已付全部股利视同费用扣除(以区别于抵免支付股利一定比例的“抵免法”),以余额作为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司所得税,使公司所得税具有末分配盈余税的性质。股东取得股利时,应将股利数并入分配年度的所得,计算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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