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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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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性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然而,自二十世纪60年代初世界经济学界着手研究绿色经济问题开始,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 建立绿色生态税收制度效果较为显著。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 到目前为止,关于绿色税收组成问题的讨论还没达成共识,但现有的定义至少都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 2.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 3.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 4.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由于缺乏公认可接受的定义,已经使得对于这种税收的一贯性分类划分方法变得复杂化。但经合组织(OECD)正和其他一些机构在共同致力于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二、国家如何使用绿色税收 由经合组织1999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对其成员国中19个发达国家而言,从绿色税收中获得的收入所占各自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大约为2%。(见下页图表,其使用了较为广泛的定义,包括所有对产品征收的、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其中丹麦以绿色税收对GDP的贡献率超过4%而列居首位,紧随其后的依次是希腊、荷兰、挪威和葡萄牙,都略低于这个水平。墨西哥和美国是这组中比例最低的两个国家,贡献率只有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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