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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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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实践 (一)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对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个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减轻重复征税。 1.公司股东。美国对其公司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 received deduction.DRD)消除重复征税,具体扣除标准,以该公司股东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对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与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报纳税,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则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则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对来源于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如果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同时拥有该支付股息的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当该项股息收益是与该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该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来自其控股80%的美国公司时,对于美国公司来源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一样,作部分扣除;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如果其拥有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100%的已发行股票,只要该外国公司的全部所得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有实际联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对支付给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的股息,一般适用30%的预提税,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更低的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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