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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地产税制概况及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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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地产税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当时的年贡、地租作为国税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对农作物收成征收的一种收益税;继地租之后的固定资产税经过一段时期的演变,1950年根据“肖普建议”,计税依据改按房地产评估额,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之一。目前,日本的房地产税制已形成针对房地产取得、保有、转让的均衡征税体系,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日本房地产取得课税 (一)印花税 印花税针对房地产流转环节课征,买卖双方必须在书立合同上贴足印花,并在其上加盖戳记。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在正式合同之前,还有临时性合同,都需贴印花。土地买卖的现金收据金额超过3万日元时要缴纳印花税(个人出售土地则不在此例),通常由买卖双方折半负担。未贴印花或未贴足印花的,通常征收3倍的罚款;未加盖戳记的,征收与应贴印花同等金额的罚款。 (二)注册执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 日本实行财产登记制度,即取得土地房屋的人为保全其权利而进行登记。该制度是日本对房地产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的基础。土地和房屋在市町村“房地产征税台账”上分开登记,并向一般市民公开。作为一项法定行政服务,自2003年起,除纳税人外,同时允许租地人、租房人和其他相关者公开阅览台账登记的全部内容。这项政务公开活动使纳税人有机会比较自己与同一市町村内其他人的房地产评估额,如对评估不服,可以向市町村的专门机构提出审查请求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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