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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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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自由竞争原则、非歧视性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要求成员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入WTO,我国税收法制建设面临严峻的挑战,对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守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入世,我国应积极健全税法体系,转变执法观念,深化征管改革,开展税法宣传,规范税务部门执法行为,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在加强税收司法保障,打击涉税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实施法律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WTO;税收法制建设;执法与守法 一、面临的挑战 (一)WTO的原则对中国税法体系的挑战 WTO的自由竞争原则,致力于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制度性障碍,实现各成员之间的经济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自由竞争,要求其成员的法制应当统一、规范;WTO的非歧视性原则,要求其成员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能对其他成员实施歧视待遇;WTO的透明度原则,主要是防止和消除执法中的不公开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经济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其成员履行在WTO中的承诺。WT0是以一系列国际经济活动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要求成员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表现在税收领域中,奉行的是税收法定主义,主张通过税法来调整税收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税法来明确税收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没有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实体法方面,除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税种都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大规模且长时间的税收授权立法,降低了税收的立法层次和效力,导致了行政与立法界限的模糊,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而且,现行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差别很大,税收优惠措施过多过滥等,都有悖于公平竞争,不符合非歧视性原则。有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地利益的考虑,对非本地区产品作出一些歧视性规定,或出于引进资金需要,对外商投资、外地投资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妨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不符合税法统一的精神。在税收程序法方面,虽然2001年出台了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执法的力度不够,而且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当前,我国税法透明度也不高,一方面,由于税法设定过于抽象,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制定了大量的补充规定,加上税法公布和宣传上不能及时反映税法的变动情况,造成税法的透明度差;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或税务机关超越权限制定一些内部掌握的税收政策,实行“暗箱操作”,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使我国的税法在透明度方面与WTO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根据WTO原则的要求,加强税收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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