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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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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税收一体化趋势也更加明显。我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结合,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税模式的转换;(二)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缴相同的税;(三)公平税负,设计合理的税率;(四)逐步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五)与国际接轨,减少税收减免范围和项目;(六)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和效率;纳税单位;税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税收一体化趋势也更加明显。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但我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也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某个国家的经验,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与我国社会经济现实进行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少走弯路,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而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税模式的转换 目前,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和所得税制。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它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模式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所以,在现阶段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切合实际。鉴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功能,应尽可能多地将应税所得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除税法明确规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实行按年综合申报纳税,以年度为课征期,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同时,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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