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式支出政策
| | 税收方面的论文一、税式支出的税收方面的论文基本概念 1.税式支出的税收方面的论文含义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税式支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社会经济目标,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基准税制规定的纳税人法定纳税义务给予减免所放弃的税收收入。 从上述对税式支出概念的界定中。可以透视出这样几层含义: (1)税式支出是一种税收收入的放弃,任何形式的直接支出显然都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某些国家的负所得税制度,从字面上看好像和税式支出有联系,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同属于转移性支出,但实际上,负所得税制度中的补贴是在纳税人不具有法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低于免征额)支付的,它不是税收收入的放弃,而只能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直接支出形式。 (2)税式支出是在基准税制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收减免优惠,基准税制本身的变化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我国营业税法明确规定,2001年以前,金融保险业统一执行8%的税率,但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低到5%.这就属于法定基准税率的调整,不可将其视为法定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收减免,所以不属于税式支出。 (3)税式支出应该具有一定的政策目的,没有特定政策目的的税收减免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特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作出的,并不带有特定的政策目的,所以不应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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